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44999/2025-08039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25日
标  题:
柳城管规〔2025〕1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城管规〔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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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管规〔2025〕1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柳州城管微信公众号  |   发布日期: 2025-02-28 16:15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                 柳州市总工会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5225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

为建立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环卫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环卫队伍稳定,促进全市环卫行业健康发展,努力营造公平、合理、有序的环卫行业用工环境,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环卫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环卫事业高质量发展,健全科学合理的环卫用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保持环卫队伍长期和谐稳定,切实提高环卫工人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保障环卫工人权益的原则。环卫工人工资支付、服务提供单位的用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环卫工人,是指与从事市、县(区)、乡镇(街道)环卫作业项目的服务提供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环卫行业从业人员(包括环卫一线管理人员和涉及环卫其他后勤工作人员)。不包括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环卫工人,以及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环卫行业从业人员。

二、规范环卫作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规范开展环卫作业市场化工作,由政府付费(如政府购买服务等)的环卫作业服务项目,采购单位与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的作业服务合同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规定环卫工人的工资、津贴、补助标准、社会保险和有关权益保障条款,将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作为双方合同约定考核付费的前提条件。

采购单位与服务提供单位在双方签订的作业服务合同中,可约定服务提供单位发生欠薪等情况时,服务提供单位委托采购单位以未结清的运营服务费用为限通过采购单位代发环卫工人工资,推动欠薪代发工资工作,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拟建议通过采购单位代发工人工资合同条款详见附件。

采购单位与服务提供单位在双方签订的作业服务合同中,应当依法明确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环卫工人工资、拖欠环卫工人工资等情形的违约条款,对服务提供单位劳动用工不诚信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环卫工人福利待遇的行为,依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运营服务费用。对服务提供单位出现拖欠环卫工人工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等情形的,采购单位依合同约定解除合同,退出环卫作业服务项目,通过有效的监管措施,切实维护环卫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执行监管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保障环卫工人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并足额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根据环卫作业实际任务量和相应定额标准,足额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环卫作业服务费用。   

环卫作业服务项目采购单位是保障环卫工人工资支付的直接监管主体,及时跟进掌握环卫作业服务项目内的环卫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对未按时足额支付或拖欠环卫工人工资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提醒约谈相关负责人,督促及时补发到位。

市城市管理局依职责权限指导各级城管、环卫主管部门规范签订环卫作业服务合同,保障环卫工人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总工会依法指导全市各级相关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包括工资支付)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环卫工人与企业沟通协商,化解工资纠纷。用人单位与环卫工人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工会应当依法向环卫工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各县区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督促服务提供单位依法规范用工,保障环卫工人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做好用人单位及员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等社保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保障财政预算核定经费范围内环卫作业项目的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协助指导执行环卫工人工资应急委托代发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维护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环卫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各部门、相关单位要依法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支持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的关心关爱环卫工人活动,切实帮助环卫工人解决实际问题,营造关心环卫工人、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支持环卫作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卫作业服务合同部分约定内容参考表述


附件:    

环卫作业服务合同部分约定内容参考表述

(一)双方权利义务方面参考表述:

甲方需做好工资发放日常监管工作。乙方应按时发放环卫工人工资,如因乙方无故拖欠环卫工人工资、社会保险费的,甲方可以以未结清的运营服务费用为限,扣除与拖欠环卫工人工资、社会保险费相当的运营服务费用,作为工资部分发放给环卫工人,扣除的社会保险费待乙方足额补缴后予以支付。

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在银行设立环卫工人工资监管账户,合同服务期内,乙方应当按月向甲方提交工资支付表和支付凭证,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撤销监管专户。

(二)结算方式方面参考表述:

乙方签订合同之日起×日内应主动到银行设立环卫工人工资监管账户,并将监管账户签约回执复印件(乙方盖章)送至甲方。乙方发生环卫工人欠薪等情况时,经甲方要求,乙方按月编制环卫工人工资支付表,经环卫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由甲方甲方根据服务提供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以未结清的运营服务费用为限先行垫付未按时足额支付或被拖欠的环卫工人工资。拖欠的工资支付通过环卫工人工资监管账户发放,乙方需无条件配合完成,支付完成后乙方甲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乙方欠薪等情况得到解决的,能够依照合同约定正常结算环卫工人工资的,向甲方出具可按时、足额支付环卫工人工资的承诺函,结束此次欠薪期间环卫工人工资代发工作。

(三)退出机制方面参考表述:

乙方应当按时发放环卫工人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乙方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或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造成停工,或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经甲方督促限期整改,而乙方限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