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44999/2025-11885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23日
标  题:
柳城管规〔2025〕3号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通告
发文字号:
柳城管规〔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2日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柳城管规〔2025〕3号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通告

来源: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7-02 11:25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二、名词定义

本公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三、排放管理

(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辖区行政审批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未经依法核准,严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倾倒。

(三)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四)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期满后及时清理。

(五)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对房屋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等注意事项以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派人对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巡查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巡查人员发现有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单位及时清运。

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维修等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实行袋装化收集或者采取其他防撒漏措施,可自行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单位及时清运;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柳州市联单管理制度要求对上述情况如实登记。鼓励业主、物业使用人将房屋装饰装修垃圾交给物业服务人统一处置。

四、运输管理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合法的运营资格,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能够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四)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五、处置管理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场所,不得乱倾乱倒。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和运营,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场相关设备、设施完好,硬化出入口道路,保持场内环境整洁,无污水流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监控设备应当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账,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报表。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五)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依法依规交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实施综合利用。

六、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查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依法最高可处以三万元罚款处罚;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依法最高可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处罚。

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管理部门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鼓励市民对城市建筑垃圾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9;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电话:3163050;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电话:2021756;柳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电话:3730902;柳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电话:7531160;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电话:3166075。

特此通告。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