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44999/2025-1188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6月19日
- 标 题:
- 柳城管规〔2025〕2号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联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城管规〔2025〕2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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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管规〔2025〕2号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联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所,局直属二层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联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联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联单管理制度,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处置联单形式推行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因条件等限制不能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应当采取纸质联单管理留存备查。
处置联单内容包括排放单位、接收单位、建筑垃圾类别及数量等处置全流程信息,自运输车辆离开排放单位时开始运转,到达预定接收单位时结束。
第四条 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分别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各联单确认人是联单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处置前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建筑垃圾倾倒许可手续,并按照施工工地管理要求做好车辆进出场检查等相关工作。接收单位接收城市建筑垃圾进入时,应如实填写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入场联单,现场管理人应按表格内容核对信息签字确认,并引导进场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置。
第六条 建筑垃圾排放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应采取防扬尘、防洒落、防遗漏等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并对所造成的市容环境破坏、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采用电子联单的,排放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应当使用指定的建筑垃圾相关监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工作,通过系统录入、建单、填写、运行建筑垃圾电子处置联单。
第八条 采用纸质联单的,排放单位应当在每车建筑垃圾运出前如实填写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联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经排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出场。排放联单应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自行留存备查。
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联单,当日(运输)车数应与排放、接收联单车辆数相符。运输联单经排放、接收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自行留存备查。
接收单位应如实填写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入场联单,确认建筑垃圾来源、类别和数量等信息,并核对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联单信息,签字确认,入场联单由接收单位自行留存备查。
各城区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指定专人定期统计、核查本辖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情况并填报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相关统计表。
纸质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九条 按照《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建筑垃圾倾倒许可手续的房屋市政零星工程、装饰装修垃圾清运等情形的,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工地和物业等排放单位应如实填写柳州市装饰装修垃圾联单表及柳州市装饰装修垃圾处置回执。
第十条 接收建筑垃圾时,运输单位或者接收单位发现实际情况与联单信息不一致,应当进行确认并备注原因,具体操作如下:
(一)当数量(立方米、重量)不一致时,可根据实际建筑垃圾数量对联单信息进行调整,在排放单位确认后,重新签收;
(二)当类别不一致时,应当通知排放单位重新创建联单;经确认不符合信息填写要求的,接收单位可拒绝接收,并告知所在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
(三)当发现接收的建筑垃圾来源地不符,以及混入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转运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执法部门应按照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联单样本由市级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规范并公布实施,各县可以参照本制度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5年6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