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4年1月14日起施行)

来源: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1-05-06 17:53   

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设置的广告牌、路牌、霓虹灯广告牌、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及布幅、实物模型广告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用于介绍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门头(店面)招牌、标牌;

(五)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核定的广告设置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影响企业生产、居民生活。

第五条 市市容管理局是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发证监督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建设、规划、园林、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柳州市户外广告规划》、《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市容市貌管理要求。户外广告应当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 安装牢固、安全。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庸俗、不文明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户外医疗广告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市区严格控制发布户外医疗广告。

第八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安全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区、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电力杆、电讯杆;

(六)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

(七)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八)住宅建筑或者综合建筑住宅部分;

(九)利用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

(十)市区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人行天桥、人行道护栏、道路隔离栏、建筑工地等;

(十一)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广场内。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负责,并对户外广告引发的安全问题负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一般不超过2年,设置期限满后,应当无条件拆除,特殊情况需延期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5日内向市市容管理局重新申请办理设置手续。

第十二条 设置下列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市容管理局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设置。

(一)设置单边长度4米以上(含4米)或总面积10平方米以上(含1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

第十三条 在以下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一)在桥梁、立交桥、过街天桥、人行道、公交站台、道路路灯灯杆及其他市政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挂浮物的,应征得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利用花带、公共绿地及其他绿化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先征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在气球、飞艇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先征得市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设置户外广告涉及交通、消防安全的,应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的同意;

(五)在机动车身设置户外广告,应按规定办理车辆技改手续;

(六)设置单板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牌位,应当先征得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按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规定、流程办理。

第十五条 市市容管理局核发的《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必须到市市容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新建建筑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按照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项目原建筑设计效果图(或施工图)上的广告位设置,不得在原批准建筑设计效果图(或施工图)以外新增广告位。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建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时,应考虑户外广告位的设置,并在建筑施工图中明确标注广告位的位置及尺寸,业主在建筑建成后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按经批准图纸的广告位置及尺寸设置户外广告,新建建筑在建筑设计阶段未考虑广告位的,建成后一律不得新增户外广告位。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媒体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国家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要求。

第十八条 制作、安装户外广告不得损坏建、构筑物结构和立面装饰。户外广告应定期维修和保洁,保持广告画面完整、美观,保证设施稳固、安全。

第十九条 城市市区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媒体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空置,空置期间广告经营者可以发布经市市容管理局审查同意的公益广告。

第二十条 市区内获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积极发布公益广告,每年累计发布时间不少于20%;建设工地围墙广告发布公益广告的面积应占总面积的30%以上。

如遇市政府举办大型活动或其他宣传需要,临时征用户外广告牌发布公益广告的,设置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拆除或恢复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损毁、变形、锈蚀及脱色的户外广告;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二条 获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设置的有效期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遮盖和损坏设置设施。

第二十三条 获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遇城市规划建设、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市市容管理局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拆除,受益单位应当参照当年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对设置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违法设置广告牌,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在我市市区范围内的铁路、民航、高速公路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辖各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一)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古代建筑控制地带无广告。

(二)国家机关、学校和名胜风景点控制户外广告。具体地带包括:

1.各级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大楼及围墙;

2.大中小学、幼儿园办公、教学大楼及其围墙;

3.名胜风景点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护山体和保护湖泊。

4.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广场。

(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无广告,具体包括:

1.交通信号设施;

2.交通指示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5.道路中心隔离栏;

6.道路绿化带隔离护栏;

7.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8.人行天桥落地扶梯,公路桥梁收费口及高架桥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

9.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禁止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禁止朝道路来车方向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

10.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地带和部位无广告,具体包括:

1.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2.公交站点(已设置候车亭除外)站牌,公厕指示牌,消防栓、邮筒、IP电话亭、书报亭、出租车停车指示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

3.残疾人使用设施;

4.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情形。

(五)无妨碍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设置广告情形。具体包括:

1.在透空围墙设置的;

2.坡顶屋、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的;

3.在建筑(构筑)物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

4.在车辆出入频繁单位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设置的;

5.跨越城市道路设置的(人行天桥除外)

6.其它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六)无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广告情形,具体包括:

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毁损绿地及绿化设施的;

3.遮挡绿化景观的。

(七)各类广告设置必须达到如下技术标准:

1.单立柱式广告的边缘距桥梁不得小于1O米,距公路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7米,宽度不得大于21米;

2.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距机动车停车线5O米范围内)设置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户外广告牌的版面内容应与道路平行,净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净空要求;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和标线,无与交通信号相混淆的商业广告灯光;

3.道路路名牌应设置在人行道路沿石内侧大于0.2米,小于0.5米处,面向道路设置,且不得占用人行过街斑马线延长线范围。街道长度小于50O米的,在其道路两头设置;街道长度大于5OO米的,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4.工地围墙广告必须依附工地施工围墙设置,并安装边框结构;工地围墙上方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工地围墙广告内容除公益广告及本项目、本企业宣传外,不得发布其他广告。

5.在立交桥上设置的广告,广告牌底部不得超出桥底面,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立交桥护栏;

6.凡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每个站点广告牌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米(不含底座),宽不得大于3米;

7.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广告,材料必须采用霓虹灯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

8.除市级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具有遮丑功能的墙面广告外,其它墙面广告原则上不得遮挡建筑物窗口;

9.严禁使用水泥电杆设置广告牌。

10.屋顶广告支架应当进行隐蔽处理,屋顶广告形式应当与建筑形式相适应。

11.单位专用指示牌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外,结合建筑物前广场、绿地统一设置。

12.单立柱式广告应限于城市空旷地设置,广告牌投影不宜进入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状距离。

13.每栋建筑物上垂直灯箱数量一般不宜超过两块,垂直灯箱形式、色彩应与建筑物相适应。

14.违法或无合法手续的建(构)筑上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

15.一层建筑(平房)屋顶不得设置任何广告,二、三层(低层)建筑屋顶广告牌面高度不应大于4米,多层建筑屋顶广告牌面高度不应大于6米。

16.建筑物墙面广告牌面不宜突出建筑外轮廓线,不得超过檐口高度,不得遮挡窗口,不应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

17.超过40米高度的建筑不再考虑设置墙面广告。

18.出租车不得在车辆前后身和车辆顶部设置广告。

19.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必须设置夜景亮化。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鼓励广告经营者应用国际新技术、新材料发展新颖户外广告和美化市容的广告。

(八)各类广告牌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质量标准:

1.广告牌的安全质量由广告牌设置人负责;对残缺、破损影响市容的广告牌,设置人必须及时修复,保证广告牌的完整和美观;

2.广告牌应由具有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由具有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安装施工;

3.设置广告牌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

4.广告牌用电应以低压配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

5.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必须满足该行业规范要求;

6.设置在市区快车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

7.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有线电视光缆等净空距离不得小于0.5米;

8.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距地面5米高度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