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柳东分局)(已终止)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方: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韦拥军 职务: 局长
受委托方: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 胡义忠 职务: 局长
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委托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东分局(以下简称柳东分局)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在柳州市柳东新区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除按照《鱼峰区雒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柳编〔2019〕72号)确定由雒容镇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的范围外。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不按批准的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对违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燃气及供水公用设施、违反施工现场围栏管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焚烧有毒有害、产生烟尘物质及未采取措施存放煤炭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商品交易市场、居民小区及店面以外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侵占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除行使以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我市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外,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行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九)根据《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由地方政府指定工作部门对发送小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对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定的行政处罚,凡涉及上述处罚权集中范围的,除按照《鱼峰区雒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柳编〔2019〕72号)确定由雒容镇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综合执法的部分市容环境卫生、住建领域执法事项外,其设定的行政处罚权一律授权由柳东分局具体实施。
三、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托方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向受托方提供有效的行政执法文书;
(五)在受委托方不能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委托方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暂停或者变更委托;
(六)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四、受托方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承担擅自转委托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处罚恰当。
五、委托期限及其他
本委托书委托期限为五年,从2023年5月1日至2028年5月1日。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向社会公布。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