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水上支队)

来源: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8-01 11:25   


委托方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韦拥军 职务: 局长

受委托方:柳州市水上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颜勇志 职务:支队长

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柳州市城市管理局委托柳州市水上综合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处罚权。

—、委托执法范围

在柳州市柳江河道市区河段(即从柳江河道上游白露大桥起,至红花水电站大坝止的主河道及其范围内的市区支流河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一)行使向河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旅游、垂钓及其他水污染防治、水体保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进行捕捞作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矿、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等违法采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擅自修建码头、采伐护堤林木等影响行洪、排涝、航运和危及水工程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船舶未取得有效水路运输证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性活动和渔业船舶未取得有效渔业证件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人工鱼道,在港口码头、水库(坝)闸口一百米范围内以及输电线下、跨河桥梁上等有安全隐患的区域进行垂钓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在航道内使用船艇、排筏以及其他水上漂浮设施等工具,使用延绳钓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以及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进行垂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从柳江河道上游白露大桥起至红花水电站大坝止的市区支流河道的水体内,从事网箱养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公共水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定的行政处罚,凡涉及上述处罚权集中范围的,其设定的行政处罚权一律委托由柳州市水上综合执法支队具体实施。

、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托方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向受托方提供有效的行政执法文书;

(五)在受委托方不能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委托方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暂停或者变更委托。

(六)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受托方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开展指定区域水域范围内的日常巡查、执法检查等工作;

(三)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给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处罚恰当。

、委托期限及其他

本委托书委托期限为五年,从2024年81日至2029年81日。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向社会公布。2023年4月13日与受托方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书》自本委托书生效之日起自动废止。


                          2024年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