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公司车辆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案
来源:
柳州城管微信公众号  |
发布日期:
2024-12-18 17:14  
2024年1月17日,鱼峰区执法局巡查发现辖区内某工地门前存在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的情况。经了解,某运输公司车辆从施工工地驶出时,未及时清洗车辆轮胎,造成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经调查,污染道路长4米,宽2米,总面积为8平方米,该公司并非初次违法。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鱼峰区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120元。
法条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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