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案
来源:
柳州城管微信公众号  |
发布日期:
2024-10-24 17:50  
近日,鹿寨县执法局接到住建部门转办案件在县城某小区内有居民私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经了解,小区居民徐某认为被砍伐的树木给其生活带来不便,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该树木砍伐。经执法人员、园林所工作人员与徐某现场勘查确认被砍伐的树木为一株桂花树,测量得到被砍伐树胸径8.28cm。徐某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鹿寨县执法局依法对徐某罚款500元。
法条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内种植的树木,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因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砍伐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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