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非法储存瓶装燃气案

来源: 柳州城管微信公众号  |   发布日期: 2024-09-27 16:37    |  作者: 韦然、张静怡

2024年1月29日,柳北区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某路有人涉嫌储存燃气瓶的情况。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梁某将4个燃气瓶存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居住房屋内,该房屋内通风条件差,周围放置着大量的易燃杂物,存储地点不具备安全条件。梁某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柳北区执法局依法对梁某罚款1000元,并对涉案燃气瓶依法查扣。
    法条链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