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燃气供应站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案

来源: 柳州城管微信公众平台  |   发布日期: 2024-08-26 13:28    |  作者: 韦然、张静怡

2024年1月18日,柳城县执法局在县城内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某门面内存放有12个已充装待销售的燃气瓶。经现场核查,12个燃气瓶为某公司燃气供应站所存放,其存放的门面与已核准的经营地点不相符,且现场未设置相关安全保护措施。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柳城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2000元,并对涉案燃气瓶依法查扣。
    法条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单位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