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柳州城管公布2026年部分物业执法典型案例
物业管理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城市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业主居住品质、保护业主财产、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等多个方面体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部分物业领域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而且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柳州市城市管理局通报了2026年部分物业违法问题典型案例,现予转载,供参考。
案例一、秦某某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案
2026年4月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政府热线转办投诉线索,鱼峰区官塘大道某小区内,存在业主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场地的情况。经调查核实,业主秦某某因个人生活美观、休闲需要,擅自占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处绿地,其将绿地硬化后设置花圃、遮阳伞并摆放休闲桌椅等,违法占用面积达20平方米,损害了业主共同利益。秦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秦某某停止违法占用行为并恢复所占用区域原样,并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黄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2026年1月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投诉线索,柳州市白沙路某小区6栋某中医诊所西侧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经调查核实,黄某某因种养个人绿植需要,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搭建钢架棚一处。其违法搭建钢架棚共一层,总建筑面积达3.15平方米。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黄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钢架棚。黄某某立即停止了违法建设行为,并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了违法建设的钢架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何某某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案
2026年4月柳州市柳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政府热线转办投诉线索,柳州市柳南区航鹰大道某小区19栋存在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经调查核实,何某某因个人装修需要,擅自切割拆除外墙墙体两处以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两处拆除墙体总共1.23立方米且为未完工状态。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柳州市柳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何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提示
在城市发展进程中,面对物业领域的违法违规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柳州市城市管理局仍将保持整治力度,并注重物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为市民群众营造和谐、安全的小区居住环境,保障全体业主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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