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典型案例】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篇
禁渔期是指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共计4个月。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所有捕捞作业类型都在禁止之列。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对白露大桥至红花水电站主河道及市区主要支流河道,依法行使环保、国土、水利、交通、渔政等领域的部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近年来,柳州市城市管理局紧盯重点水域、关键时段,常态化开展禁渔期专项执法,严厉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现从查处的案件中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周某某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3月,柳州市城市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有人在某码头水域非法潜水电鱼。经调查核实,周某某在凌晨时段潜水电鱼,其非法电鱼所得渔获物总重量为3.34公斤。周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柳州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周某某作出没收渔获物和渔具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当事人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柳州市城市管理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下列行为:(三)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本案当事人实施的电鱼行为是一种极具破坏力的非法捕捞方式,其主要特点是通过使用电鱼枪等工具瞬间释放强大的电流从而达到灭绝式、无差别的非法捕捞。电鱼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不仅会直接导致大量鱼类死亡,对水域鱼类的繁殖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严重破坏水域生态平衡,而且电鱼操作中高压设备极易造成触电事故,存在极高的人身安全风险。


涉案的电鱼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3.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4.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守护水域生态平衡,筑牢渔业资源安全防线,柳州市城市管理局和柳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1.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不参与、不支持任何形式的非法捕捞活动及违法涉水行为。
2.倡导绿色消费。选择购买来源合规、合法捕捞的水产品,拒绝购买来源不明的水产品,用实际行动助力渔业良性发展。
3.参与监督举报。积极争当监督员,若发现非法捕捞行为时,及时向柳州市城市管理局或公安机关举报,同守江河碧水,共护水生资源。
举报电话: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18977281769、18977281729
柳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1777644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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