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虽小 影响城市形象甚大城管狠抓不懈 严查严打“小广告”

  发布日期: 2018-05-25 15:47   

小广告作为“*********”,一直是城市市容面貌的“疮疤”。部分商家对乱发布小广告的行为不以为然,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只要不被城管执法部门抓到现场,就可以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其实不然。2018521日,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对柳州市宝力莱中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市城中区清和路梦之岛百货对面人行道灯柱上擅自张贴布告的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

201852117时,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接到热心市民木女士投诉,反映有人于2018520日晚上,在市城中区清和路梦之岛百货对面人行道灯柱上乱张贴小广告,非常影响城市形象。

二大队立即派人赶到现场进行视频取证。经调查,违法单位系柳州市宝力莱中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其承认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故执法人员认定,该公司涉嫌存在在城市设施擅自张贴布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可保留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一日。针对这次调查,我们采用了“非现场执法”模式来进行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定涉案违法当事人就系柳州市宝力莱中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由不得‘抵赖’!擅自张贴布告,不仅违法,还影响我们城市的美丽形象,何必呢……”执法人员慢条斯理地对成某说。

经过执法人员一番耐心地劝导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柳州市宝力莱中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积极配合整改,并按照执法人员的指导,进行二维码缴款操作,完成了缴款。

据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告科负责人表示,维护城市良好形象,“小广告”是一大“顽疾”,全市各城区(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大相关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小广告”现象。下一步各城区(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将在全市推广小广告“非现场执法”模式,加强“小广告”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在街头散发小广告的行为,为创建文明城助力。在此,也提醒各公司企业和个人,不要擅自发布广告,如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管执法部门可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因乱粘贴小广告损坏公共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处以拘留并罚款。(文/潘凌、图/黄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