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西环卫所聘用人员劳动保护规定

来源: 城管局柳西环卫所  |   发布日期: 2021-09-28 19:29   

柳州市柳西环卫所聘用人员劳动保护规定

为保护聘用人员健康,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时间

(一)执行行政班制的,聘用人员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不执行行政班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聘用人员工作和休息时间,但聘用人员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从事驾驶工作的岗位,要合理安排驾驶员出车和作业时间,避免疲劳驾驶。

二、劳动防护

一线作业单位,要按以下规定认真做好聘用人员的劳动防护:

(一)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好聘用人员的劳动防护,为聘用人员配备所需的工作服、安全帽、口罩、手套等劳保用品,并督促聘用人员按要求穿着、佩戴各项劳保用品上岗。

(二)要根据各岗位特点,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聘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

(三)定期安排聘用人员体检,具体情况参照在编人员执行。

三、女职工保护规定

(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