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关于公示行政执法内容的公告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
关于公示行政执法内容的公告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受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业务指导,在阳和工业新区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2016]51号)、《柳州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柳依法行政办法[2016]9号)等文件要求,我分局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内容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执法公示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依据
三、执法权限
四、执法程序
五、执法结果
六、救济方式
七、监督举报方式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
2019年12月30日
一、执法主体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分局机构职能分工、科学划分职责权限、合理安排人员岗位,实现职能明确,责任到位,行为规范、服务高效的行政管理目标,我分局内设7个机构,办公室、法制科、督察科、园林科、市容中队、扬尘中队、规划中队。
1. 办公室
拟定分局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工作制度;草拟有关综合性文稿;负责文电、会务机票、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对外联络、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办公用品等国有资产的调配和管理工作;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执法车辆、制服、装备等执法器材采购相关工作;负责车辆调度及计算机信息网格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拟订财务管理有关制度;拟订分局经费预算;负责各项资金的管理;负责罚没、票据以及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核算、报销、资产账务、报表等管理工作;负责分局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分局培训工作;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2. 法制科
负责指导和监督分局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分局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和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核及评比工作;负责分局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案件归档工作,对案件归档工作负总责;负责分局的信访工作;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3. 督察科
负责指导和监督分局人员遵纪守法、仪容风纪、劳动纪律办公秩序的执行;负责监督检查分局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及违章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受理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投诉、举报和核实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分局人员的履职情况、业务工作以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分;负责分局印章的管理工作,严格履行用印管理规定;负责请示局长后,及时协调分局力量处理相关责任人不完成或不能完成的工作,防止分局中工作受到影响;负责分局的党务工作;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4. 园林科
负责行使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处罚权;拟定园林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园林环境管理的指导工作;负责下属园林企业的行业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区域园林的督导检查考核工作;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5. 市容中队
负责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焚烧有毒有害、生产烟尘物质及未采取措施存放煤炭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城市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燃气及供水公用设施、违反施工现场围栏管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对上级部门转来的属于本中队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信件、群众举报信件(电话)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按规定上报;负责辖区范围内“五车”;违停案件的查处;建立日常“五车”;违章巡查台账,并回复“五车”;违停信访件;拟定环卫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容环卫卫生管理的指导工作;负责下属环卫企业的行业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区域市容环卫的督导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做好区域小广告的清理工作;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6. 扬尘中队
根据市容管理条例、市政、大气污染防治等法规对阳和工业新区建设工地的扬尘监督、对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等进行查处;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7. 规划中队
负责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按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行政处罚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 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2009年8月27 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 日起施行)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 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 日施行)
5.【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 年12月3日起施行)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3年1月1 日起施行)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 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订)
8.【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8 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9.【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5 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2008年1月1 口起施行)
10.【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1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 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12.【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建设部2009年5月1日施行)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1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 日起施行)
15.【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H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6.【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订)
17.【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8.【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 施行)
19.【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 年11月1日起施行)
20.【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2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 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 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 年5月25 口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年4月24 口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5.【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3月1 日起施行)
26.【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由2011年3月30日 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 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自2014年3月1日 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7.【部门规章】《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改)
28.【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 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 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9月27日广西壮 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自 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2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 1日起施行)
30.【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年3月20日起施行)
三、执法权限
1.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的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及数量 | 实施 单位 | 备注 |
合计 | 1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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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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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 | 共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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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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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负责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按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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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负责行使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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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负责行使城市市政管理方面对侵占道路、燃气及供水公用设施、违反施工现场围栏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城管执法北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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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焚烧有毒有害、产生烟尘物质及未采取措施存放煤炭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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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负责行使对商品交易市场、居民小区及店外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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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在商品交易市场、居民小区及店面以外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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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负责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侵占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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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强制 | 共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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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代责任人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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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扣留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物品及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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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 | 扣留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物品及工具 | 市城管执法北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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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强制 | 扣留违反城市市政管理方面对侵占道路、燃气及供水公用设施、违反施工现场围栏管理规定的物品及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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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强制 | 扣留违反境保护管理方面对焚烧有毒有害、产生烟尘物质及未采取措施存放煤炭等物料规定的物品及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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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强制 | 扣留违反商品交易市场、居民小区及店外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规定的物品及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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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强制 | 扣留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在商品交易市场、居民小区及店面以外无照从事经营活动规定的物品及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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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征收 | 共。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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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行政给付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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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行政检査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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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行政确认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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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行政奖励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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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行政裁决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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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其他权利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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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法程序
♦ 案件办理程序
1、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岀示行政执法证件。
2、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
3、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申辩权(符合法定 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
♦ 执法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三十日。
♦ 执法方式
(一)行政检查、监督。即行政机关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行政管 理相对人贯彻落实法规情况进行检査、监督,监督他们自觉遵守法规,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二)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应受惩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三)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义务后,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强制履行义务。
五、执法结果
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没收等行政处罚;扣押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组织实施强制清理、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结果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遵循行政执法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予以公示。
六、救济方式
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监督举报方式
♦ 举报投诉及信访
(一)市城管信息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处理。
(二)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科负责对举报、投诉城管执法类案件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由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科或各城区执法局受理。
(三)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科和各城区执法局通过以下渠道接受城 管执法类案件举报和投诉:
1.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2.其他有关部门或组织移交的举报和投诉。
(四)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科和各城区执法局处理举报或投诉的程 序:
1.对所有城管执法类举报和投诉统--使用市城管执法局规范的格式 认真做好登记、编号工作;
2.对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举报和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
作;
3.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科受理的举报和投诉案件,对涉及行政执法 中违法行为的问题,可视情况交市局督查队或所属城区执法局办理。市局 督查队、城区执法局必须依法查处,并在5个工作口内将査处结果上报市 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科;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4.城区执法局所受理的涉及城管执法类举报、投诉案件中,牵涉面广、影响较大、城区执法局认为难于处理的,应向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科报告;
5.城区执法局受理的举报和投诉城管执法类案件,属于本辖区的案 件,应当受理;属于其他辖区的案件,应向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科报告, 由执法监督科转所属城区执法局办理。
上级转送或移送的城管执法类举报、投诉案件,应自接到举报、投诉 案件之日起24小时内把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
(五)对涉及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属实的,应立案处理。
(六)对涉及本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属实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科或城区执法局应做好举报和投诉的答复工作。信访部门转来并要求答复的和有署名并留有地址或电话的举报、 投诉,必须在办结之日起3日内答复批转部门或举报、投诉人。
市城市管理信息中心电话:12319
市信访 办电话:2825773
市法制办法制监督科电话:2820529
市城市执法北部分局法制科法制监督科电话:3722650
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科电话:2636311
市城市执法北部分局督察科电话:3510650
地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香桥路4号柳东交警大队5楼。
邮编:545005
投诉信箱地址:
http://cgzfj.liuzhou.gov.cn/xtgdw/bbstxq/dwjj/201712/t20171229_1063946.htm
您若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有异议,可向上述监督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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