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证作废公告

来源: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1-06 09:30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资格管理,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与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我局系统内部分人员因调离、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已不再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予以公告作废。

经核查,以下人员因工作调整或脱离城管执法岗位,不再具备执法资格,其所持行政执法证件自即日起失效,依法予以注销并公告作废:


姓名

原工作单位

证件编号

有效期至

不在岗原因

莫及富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

20020099556

2027年8月31日

调离执法岗位

熊桂元

柳州市水上综合执法支队

20020099222

2028年9月24日

调离执法岗位

何远邦

柳州市鱼峰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20020099452

2027年8月31日

调离执法岗位

张文

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20020099437

2028年6月15日

调离执法岗位

潘繁敏

柳州市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20020099544

2027年8月31日

调离执法岗位

韦治锋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

20020099256

2028年6月15日

调离执法岗位


公告说明如下:


  1. 证件作废效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人员所持行政执法证件一律作废,不得再用于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活动。其执法权限同步终止。
  2. 执法行为无效:凡持上述证件继续以城管执法人员身份开展检查、处罚、强制等行为的,均属非法执法,相对人有权拒绝配合,相关执法行为无效。
  3. 冒用追责: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上述已作废证件从事违法活动的,我局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社会监督:欢迎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持上述证件人员仍在执法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我局监督举报电话或通过政务平台反映。

我局将持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人岗匹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强化执法资格动态管理,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