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证作废公告
来源: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1-06 09:30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资格管理,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与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我局系统内部分人员因调离、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已不再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予以公告作废。
经核查,以下人员因工作调整或脱离城管执法岗位,不再具备执法资格,其所持行政执法证件自即日起失效,依法予以注销并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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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原工作单位 |
证件编号 |
有效期至 |
不在岗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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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及富 |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 |
20020099556 |
2027年8月31日 |
调离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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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桂元 |
柳州市水上综合执法支队 |
20020099222 |
2028年9月24日 |
调离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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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远邦 |
柳州市鱼峰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
20020099452 |
2027年8月31日 |
调离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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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 |
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20020099437 |
2028年6月15日 |
调离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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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繁敏 |
柳州市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20020099544 |
2027年8月31日 |
调离执法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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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治锋 |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 |
20020099256 |
2028年6月15日 |
调离执法岗位 |
公告说明如下:
- 证件作废效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人员所持行政执法证件一律作废,不得再用于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活动。其执法权限同步终止。
- 执法行为无效:凡持上述证件继续以城管执法人员身份开展检查、处罚、强制等行为的,均属非法执法,相对人有权拒绝配合,相关执法行为无效。
- 冒用追责: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上述已作废证件从事违法活动的,我局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社会监督:欢迎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持上述证件人员仍在执法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我局监督举报电话或通过政务平台反映。
我局将持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人岗匹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强化执法资格动态管理,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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