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违停略知一二(一)
机动车、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的停放方向、时段、准停车型停放在盲道、人行道等市政规划道路路段的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内,均属于人行道违停。

(1)随意停车、占道停车会占用有限的道路面积,堵塞人行道,让行人无法正常通行。
(2)侵占盲道,给盲人出行安全埋下重大的隐患。不仅影响通行效率,且容易形成堵点、导致道路堵塞。
(3)人行道乱停乱放行为影响了城市道路交通的整体环境,导致城市交通秩序混乱。
(4)人行道上停放车辆容易造成砖块松动破损。想必大家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下雨天走在人行道上就怕踩到松动而溅起脏水的地砖。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20〕11号)规定,柳州市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侵占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四)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希望广大市民,从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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