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小区绿地变成“私家菜园”违法了吗?
来源:
柳州城管微信公众号  |
发布日期:
2026-04-07 17:00  
小区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是业主共同享有的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开垦、损毁。私自占用绿地种菜、搭建围挡、私搭乱建等行为,不仅破坏小区居住环境与绿化景观,影响业主共同生活品质,还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需依法承担警告、罚款等法律责任。
2025年9月,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称辖区内某小区有擅自占用小区绿地的情况。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业主何某某未经许可,私自占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地设置围挡、开垦种菜,占用面积达35.67平方米,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何某某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4800元。
在此提醒广大业主,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爱护公共绿地与小区公共设施,共同维护整洁、优美、有序的居住环境,守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享本页面至:
微信公众号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