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亮剑!对拒缴垃圾处理费行为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来源: 柳州城管微信公众号  |   发布日期: 2025-12-19 10:30   

近日,柳州市柳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韦某等3名长期拖欠、拒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经营业主,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获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这一举措标志着柳江区在依法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秩序方面迈出坚实一步,为破解垃圾处理费征收难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规定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此项费用是维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与市民健康福祉。然而在依法征收过程中,部分经营业主及居民以“费用过高”“服务不到位”“不知情”等为由,长期拖欠甚至拒缴费用。即便经工作人员多次法规宣讲和催缴,部分对象仍置若罔闻,拒不履行法定缴费义务。

为维护法律权威,柳州市柳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履行完告知、催告等法定程序后,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韦某等3名典型拒缴户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费用及罚款,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严格审查,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顺利完结,行政处罚决定已依法落实到位。

此次强制执行不仅震慑了个别拒缴户,更向社会传递明确法治信号:缴纳垃圾处理费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拒缴将承担严重后果。其一,损害商业信誉,经营业主拒缴行为一旦进入执法及司法程序,相关信息可能依法公示,导致消费者信任度下降,影响经营效益;其二增加经济成本,除补缴欠费外还将被处以罚款,实则“捡小便宜吃大亏”;其三影响征信记录,拒缴行为被申请强制执行后,相关不良记录将纳入征信系统,即便后续补缴,负面记录仍会保留一定期限,对个人贷款、企业招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此次强制执行案例为同类问题处理提供了规范范例。下一步,柳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以此次案件为契机,深化普法宣传,优化收费服务流程,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经催告仍拒不缴费者,将依法启动执法程序,必要时坚决申请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与公共利益。

城市清洁,人人有责;依法缴费,人人尽责。希望全体市民及经营者主动履行义务,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实际行动共同守护干净美丽的柳江城市家园。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