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柳州城管公布5起物业典型案例
物业服务企业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保障业主居住安全与秩序、提升生活品质、促进社区和谐等多个方面体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却因违规操作违法了有关法律法规,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为推动普法宣传,强化警示教育,柳州市城市管理部门通报了5起物业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设施用途案
柳州市柳南区城管执法部门接到市民投诉后,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小区内共6栋住房的架空层改变为商铺并出租使用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设施用途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柳州市柳南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停止服务并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案
柳州市柳江区城管执法部门接到上级部门转办违法线索后,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未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停运所在小区电梯并退出小区服务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停止服务并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项“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停止服务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停止服务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柳州市柳江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案
柳州市柳北区城管执法部门接到其他部门移交违法线索后,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小区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同时通过其他便捷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七)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包括与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等”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不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或者水、电等公共能耗情况,或者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柳州市柳北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因该公司在整改期限内按照规定公示、更新了有关信息,柳州市柳北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例四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建设房屋案
柳州市鱼峰区城管执法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某小区内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定,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涉案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柳州市鱼峰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由于该公司在期限内仍未拆除违法建筑,经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责成,柳州市鱼峰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涉案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案例五 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占道堆放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案
柳州市柳南区城管执法部门巡查发现,某小区内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占用小区的公共道路堆放建筑垃圾。经调查,该公司建筑垃圾占道堆放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条第(十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柳州市柳南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合提示:
在城市发展进程中,面对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出现的违法违规、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下一步,柳州市城市管理部门仍将保持整治力度,并注重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为市民群众营造和谐、安全的小区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