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

来源: 广西城市管理监督局  |   发布日期: 2021-08-11 09:55   

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了解到,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全国第二部专门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包含总则、权限和范围、制度和规范、协作和配合、监督和考核、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明确了广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性质、权限和范围,划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管综合执法范围之外确定其他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条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行政处罚权后,还应当继续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履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其中,为科学、合理地界定城管综合执法范围,厘清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央、自治区改革文件规定的具体范围,结合我区城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实际和机构改革现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可从《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举的行政处罚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对本地的城管综合执法范围进行调整,不宜一刀切的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行政处罚权一并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条例》对广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制度建设和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制度、流程、规范作了要求,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法人员的基本条件、协管人员的执法辅助事务的范,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列举的4项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

《条例》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协作、信息共享机制,并结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实际,规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职责和要求。《条例》构建了政府监督、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内部监督相结合的执法监督体系,旨在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条例》的出合对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填补了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的空白。《条例》正式实施后,将对全区深入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规范城管综合执法活动、提高城管综合执法效能、引领地方立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城市管理监督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