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违法建设行为愈演愈烈。违法建设不仅违反了城乡规划管理秩序,还严重影响城市对外形象、制约城乡建设发展,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加大查处力度,预防和遏制违法建设,为城乡建设和发展扫除障碍。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部门职责分工
1.《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区人民政府和柳东新区管委会是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2.《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城管、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公安、监察、工商、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3.《办法》第九条规定,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监察对象参与违法建设、失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建立预防巡查机制
1.《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区人民政府和柳东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巡查控管效率。
2.《办法》第十一、十二、十四条规定,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巡查重点。
3.《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街道、乡镇应当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1.《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2.《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其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未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