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拆除违法建设程序规定》 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1-07-15 19:03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拆除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规定》第五条规定,参与调查取证工作城管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携带执法证件。
(二)现场调查取证执法流程。《规定》第六至八条规定,违法建设现场取证和勘验方式、执法文书送达见证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等要求。
(三)违法建设的查封条件及程序。《规定》第九至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按照执法机构要求停止而继续违法建设的情况,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的流程。
(四)违法建设拆除前期准备工作及流程。《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城管行政执法机构在做出违法建设拆除决定前应当完成对违法建设的相关证据收集工作,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遵循相关程序。
(五)《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城管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组织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工作,必须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当事人和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相关工作程序规定;部门力量分级、梯次投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在拆除现场设置警戒线并严禁违法建设当事人及无关人员进入;安排专业人员做好电、水、气等安全保障工作等。
(六)《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妨碍、阻挠违法建设拆除工作,或者威胁、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拘留。
分享本页面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