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 暂行办法》(柳政办〔2017〕18号)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1-06-16 08:39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机动车数量大幅度增长,出行量也随之增加,市区停车泊位稀缺,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加强柳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健全停车管理机制,完善停车管理法规,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改善市民停车及出行环境,解决停车供需矛盾,缓解“停车难”问题。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临时停车场(点)的设置需要遵循的原则。《办法》第四条规定,临时停车场(点)设置必须遵循科学、便民、因地制宜、系统性和动态性、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二)临时停车场(点)管理方式。《办法》第六条规定,临时停车场(点)管理分免费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对有偿使用的临时停车场(点)实行管理与经营相分离。

(三)临时停车场(点)经营单位。《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单位必须是依法经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企业或其他有相应经营资质的企业,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也可以授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四)节假日、大型活动或特殊原因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对临时停车场地路段进行共同会商,确定停车范围、收费时间。

(五)特种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公务的军、警等特种车辆停放,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免交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

(六)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停车场(点)的车辆停放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市本级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停车设施的维护与更新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七)因车辆引发的治安问题的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车辆停放引发的治安问题,以及不在指定道路区域违法停放车辆、侵占道路临时停车场(点)、擅自占用市区道路设置停车场(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依法进行处理。

(八)临时停车点使用时规定禁止和限制的行为。《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收费标准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的、未实行明码标价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不使用税务发票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缴交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停车场(点)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造成停车场(点)内的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因自身过错造成临时停车场(点)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