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函》(柳司函〔2021〕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函》(桂司函〔2020〕242号)的文件要求,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编制柳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城管执法部门执行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二、法律依据及参考资料
《清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柳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为依据,另外,还参考了上海、青岛、玉林等城市的清单编制经验。
三、主要内容
按照《柳州市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分工》,我局承担的编制事项为33项。
(一)列入《清单》免罚事项为29项。其中涉及《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11项,《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3项,《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4项,《柳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4项,《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项,《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6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现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改,7月15日施行)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清单》免罚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同时还进行了量化: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其他
《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施行以前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且符合《清单》的不予处罚条件的,适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