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车窗抛物,治理马路陋习

  发布日期: 2018-07-06 18:05    |  作者: 韦然 招宏发

车窗抛物不仅是马路上的不文明陋习,更是一项违法行为,而且还会危及到其他道路上车辆、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会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由哪个部门来实施处罚?

近日,司机郭某驾驶私家车行使至红光大桥上时,随手将车内的废弃物抛出窗外,垃圾虽然没有击中行人,但郭某的抛物行为让后方车辆车主很气愤,于是其将行车记录仪中拍下的抛物视频投诉到“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市城市管理信息中心接到投诉后及时对抛物视频进行初步审核,确认视频证据显示车辆牌照清晰、无遮挡;抛物过程完整,能辨明所抛出的物品和轨迹;能够认定事发地的路标路牌或标志性建筑物后,将案件转派至市城管支队依法立案查办。立案后,执法人员采取短信、电话、邮寄《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等方式多次联系郭某,但其均拒绝配合接受。为此,执法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并通过登报公告、新闻宣传的方式告知违法行为人车窗抛物后拒绝接受调查的严重后果,最终当事人郭某前来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郭某的配合下对视频证据进行确认并制作完成了《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笔录》。经确认,当事人郭某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郭某车窗抛物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据了解,2005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柳州市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本案当事人郭某在驾驶私家车行使至红光桥上时随手将废弃物抛出窗外,属于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应当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市城管支队依法对当事人郭某车窗抛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整。

另外,车窗抛物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规定。在今后的车窗抛物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中,市城管执法部门将协同人民法院对拒不接受处罚的违法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并不定期曝光车窗抛物违法当事人违法信息,通报至“信用柳州”平台,进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